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省河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票据的管理,规范票据使用,维护基金会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票据主要指接收捐赠或接受服务时,开具、收取的收款凭证,票据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财政部规定。
第三条 财务部负责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票据购领证,在办完税务登记、票据购领证后,向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申请领购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四条 开具票据的种类:接收的各类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收款方(河南省河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票据。
第五条 基金会票据管理:
基金会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健全票据内部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一)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票据是捐赠人对基金会进行捐赠的有效凭证;
(二)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款项后据实开具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作留存备查,并备注说明;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并开具票据;
(三)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票据,填写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四)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票据不得互相串用;
(五)票据的使用、登记与保管接受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公益性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捐赠,开具票据;
(二)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7.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
8.交换交易收入;
9.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严禁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毁损、串用票据和超出规定项目、范围、标准使用票据。
第八条 领购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九条 遗失票据,应及时在区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妥善保管已开具的票据存根。
第十一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票据,应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十二条 基金会撤销、改组、合并,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已使用的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6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