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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预算管理办法

2025年04月27日 11: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省河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合理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基金会预算管理体制,保证基金会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河南省河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预算是指基金会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具有调配和监督基金会各种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 基金会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基金会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四条 基金会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五条 基金会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万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的任务和目标编制年度收支预算,规范项目预算的申报、执行、归档等流程。

第七条 理事会、学校校长办公会是基金会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并批准年度预算方案、重大预算调整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监督预算执行。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预算经理事会、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及内容

第九条 基金会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的总原则:科学合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十条 基金会的一切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一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收入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基金会通过募集和运作获得的收入计划,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支出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基金会用于公益活动和筹资管理的支出计划,包括公益支出计划、费用支出计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预算编制程序:

确定目标。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发展战略和预算期业务形势的初步预测,在决策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基金会财务预算目标,确定财务预算编制的政策,并下达各部门;

编制上报。各部门按照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和政策,结合自身特点以及预测的执行条件,提出详细的本部门财务预算方案上报财务部;

审查平衡。财务部对各部门上报的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在审查、平衡过程中,秘书处应当进行充分协调,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调整的意见,并反馈给各有关部门予以修正;

提请审议。基金会财务部在各部门修正调整的基础上,编制出基金会财务预算方案,报各部门讨论。对于不符合基金会发展战略或者财务预算目标的事项,秘书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修订、调整。在讨论、调整的基础上,财务部正式编制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审议批准。理事会审议批准后,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下达执行。秘书处对理事会、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的年度总预算,逐级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四条 基金会必须强化预算观念,强调计划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基金会预算经批准后,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是基金会事业的经济基础,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收纳入账。

第十六条 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单个项目调整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需要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单个项目调整金额在10万元以上,需经理事会、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六章 决算与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十九条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编制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须提交理事会审议,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416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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