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河南省河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河南省河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职务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基金会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工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职务工资、工龄补贴、绩效工资于次月10日前发放;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二章 工资的计算、发放
第七条 工资标准:基金会人员由河南工程学院委派和基金会直接聘用两类组成。
(一)基金会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等由河南工程学院委派的人员,由河南工程学院负责工资发放,薪酬管理按照河南工程学院薪酬管理体系执行。
(二)由基金会直接聘用的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由相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受聘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并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公积金等。
(三)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按同职位人员工资的80%发放薪酬。
第八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统筹。
第三章 补贴的发放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按照标准发放加班补贴。专职人员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按照25元/小时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75元/小时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第十条 基金会可向兼职人员发放补贴。兼职人员的补贴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其兼任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补贴起薪基数为300元/月,一般不超过3500元/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6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